114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卓裕森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宏騰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2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宏騰健康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在審核該公司112年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