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育菁即張芮晨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
存證信函,因「
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相對人,
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惟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之3,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
住所地應位於雲林縣古坑鄉。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
,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
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