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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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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朱俞即孫薏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