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江國鈞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為返還
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收
裁判費。)
二、提出相對人黃純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秦啟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