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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江國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收裁判費。)
二、提出相對人黃純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秦啟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