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李聰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尚有訴訟進行中,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63號受理,因未補正相關文件而不予備查,故聲請人並非相對人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