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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謝妙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東方紅心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東方紅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有待辦事宜,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96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