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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黃名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