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745號
聲 請 人 陳冬碧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統安定交通有限公司即寬展通運有限公司即譽嘉通運有限公司、黃戊奎、謝典翰、黃增維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通知受
擔保利益人
行使權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
催告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
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
補正,有本院收狀
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在卷,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