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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01號
聲  請  人  陳顯揚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東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2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東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其中一名股東死亡,而其應分配之股利尚未由該股東之全體繼承人進行領取,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56號呈報清算人訟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本件清算人係於114年4月14日同意就任,6個月之清算期間已於114年10月13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4年10月27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5年4月26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