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853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亞志國貿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5月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亞志國貿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與
債權人張雅皇間之借款民事訴訟尚在審理中,且尚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公司稅額,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1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