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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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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徐連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7月1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金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事務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4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