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哲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哲智寄發如附件之
債權讓與聲明書所示之意思表示,
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四樓寄發,該信函經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債權讓與聲明書
暨退件信封、債權讓與通知暨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
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