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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2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麗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珍
代 理 人 許英傑
律師
、陳亭熹律師、廖芷儀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聲請對
相對人
纖米股份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若未先對相對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戶址送達而無法送達,恐遭駁回,繳費前請先斟酌。)
㈡提出相對人纖米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正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