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何佳音
相 對 人 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錦鋒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本件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張錦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錦鋒」。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