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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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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涂榮欽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費用應繳納新臺幣1,500元,查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