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中國醫藥大學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396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666,666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請求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聲請人前依
鈞院111年度智字第7號判決,為擔保
假執行,曾
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39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智字第7號判決影本、111年度存字第1396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核實
無訛,再與聲請人提出之事證
勾稽比對,
核與聲請意旨
所載事實相符。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