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戴宏一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宏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19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宏帥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於113年8月20日就任,原應於114年2月19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所得,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1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