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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亞紀有限公司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