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鼎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鼎旺科技有限公司、張家宇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駁回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未於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代理人亦未出具經合法授權之
委任狀,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發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5月19日收受送達後,
迄未補正,有本院函、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是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