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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鼎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鼎旺科技有限公司、張家宇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駁回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於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代理人亦未出具經合法授權之委任狀,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發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5月19日收受送達後,未補正,有本院函、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