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鄭如婷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香港商希信亞洲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完畢,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