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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紀柏宇 賴音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紀柏宇、賴音鳳(下合稱聲請人,分別則以姓名稱之)於本案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15,590元,亟待一併聲請執行,爰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經本院113年度沙簡字第355號判決確定,惟該判決並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是本件無從核定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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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