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王文秀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易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易順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
惟因
不動產仍於變賣程序,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7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