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賴政國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大立雲康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大立雲康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於113年10月28日就任,原應於114年4月27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國稅局臺中分局尚未核定稅額,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9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10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