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楊右任  



上列聲請人因台曜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曜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6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