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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琇滿即品格精品服飾店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