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張彥士
上列
聲請人因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未核定完竣,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17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