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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聖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文士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文士公示送達事件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並提出相對人邱文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繳納及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