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聖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王健德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
惟由該規定觀之,
倘若相對人並無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
適用。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
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
暨其退回信封等資料為證。
三、
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件信封之送達處所為「彰化縣○○鄉○○路000巷000弄00號」,與相對人之
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不同,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最新
戶籍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
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
本件聲請
尚非適法,應予
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