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聖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之
駁回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公示送達駁回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最末行
日期欄「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4年5月23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