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聖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林尚平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尚平公示送達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並提出相對人林尚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惟聲請人
迄未繳納及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