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游林燕米為
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查
本件聲請係對相對人游林燕米為三筆意思表示,
按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9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討論意見採乙說,就借款
債權讓與通知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共三項,故應各自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合計4,500元,聲請人業已繳納1,500元,請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