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昌裕
上列
聲請人因金博富有限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6月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金博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7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