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林冠伶
上列
聲請人因經寶電子商務有限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2月2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經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3年12月25日就任,原應於114年6月24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清算人尚須處理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及稅務事務,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12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