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普朝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振昌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振昌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40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