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向絨英
上列
當事人聲明
繼承被
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
一、經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
認證之
聲請人親筆簽名之聲明繼承狀。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向絨英居民身分證。
三、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四、被繼承人張京龍及聲請人向絨英之入出境資料。
五、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張京龍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被繼承人張京龍與聲請人向絨英在大陸共同生活地點及時間。
七、被繼承人張京龍與聲請人向絨英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
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