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7號
原 告 甲○○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上二人共同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之遺產範圍以及是否侵害
特留分,尚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定之事實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