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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葉詠絮  
被      告  施淳薰  



            施仟慧  
            施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4年7月21日具狀撤回起訴,被告至今未為異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