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
律師
葉詠絮
被 告 施淳薰
施仟慧
施宜廷
上列
當事人
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定
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4年7月21日具狀
撤回
起訴,
被告
至今未為
異議
,
爰
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淑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