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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財訴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2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萬元,及其中2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其中230萬元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則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76號卷(下稱婚字卷)第5頁反面),其後經兩次擴張(第一次擴張至80萬經被告拒收繕本(本院卷第28頁);第二次擴張至250萬元),最後聲明如主文所示,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6月8日結婚,原告於113年6月17日訴請離婚,嗣於114年1月14日和解離婚。兩造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基準日為起訴日即113年6月17日。兩造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清單則為:原告如附表一所示,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340元;被告如附表二所示,總額為1569萬8519元(原告誤載為1570萬7519元,於本案無影響),又兩造均無負債,依上計算,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為752萬5090元(計算式:1569萬8519元-65萬7340元=1504萬1179元,1504萬1179元÷2=752萬0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僅請求其中25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以:
一、針對原告所提附表一部分:我不識字,這是原告算的。對於原告主張她有財產11筆,共65萬7340元,我都不爭執,但我認為原告的財產不只這些,只是我不知道要如何舉證,我沒有證據要提出。
二、針對原告所提附表二部分:我不知道原告怎麼算出這個金額的。就附表編號1、2、3 的不動產,是由我姊姊丙○○出資頭期款150萬元,日後姊姊還有補錢還掉部分款項,姊姊大概共出資400萬元,這筆錢是共同投資,只是房子登記在我名下,證據是丙○○匯款到我帳戶的資料,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可以查,還有部分是姊姊拿現金給我。附表編號4的汽車貸款還有20~30萬元,證據我要請貸款公司提供。我不會再提出答辯,今日可以辯論終結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結離婚等事實,有戶籍謄本(婚字卷第11頁)、訴請離婚之起訴狀(原告誤載為聲請狀)收文戳章(同卷第5頁)、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76號和解筆錄(同卷第152頁)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應以113年6月17日為本件剩餘財產計算之基準日,合先敘明。
三、差額之計算:
(一)兩造就原告有如附表一所示資產共11項,總價值為65萬7340元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8頁),被告雖空言指稱原告財產不只這些,但並未舉證,是自不足採,此部分已堪認定。
(二)兩造就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二所示資產共23項,總價值為1569萬8519元(原告誤載為1570萬7519元,於本案無影響),被告雖辯稱附表編號1至3的不動產有其姊丙○○出資共400萬元,為共同投資,只是房子登記在其名下,編號4的汽車貸款還有20~30萬元云云,然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所述有訴外人丙○○投資之400萬元債務跟車貸20~30萬元,均無舉證,尚難採信。
(三)況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本院於113年10月23日發函通知被告應於113年11月25日前提出答辯及聲請調查證據,並諭知逾期失權(見婚字卷第49頁),該補正通知於113年11月5日經寄存送達,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同卷第99-5頁),後因原告擴張請求金額,本院於114年3月30日再次發函命被告於114年5月28日前針對原告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狀之財產清單提出答辯,並提出原告跟被告的婚後財產清單、婚姻財產差額計算式,若有聲請調查證據,亦應於此期限前提出,再諭知逾期失權(本院卷第9頁),該補正通知於114年4月1日送達被告(同卷第11頁),被告歷經114年1月14日第一次言詞辯論(婚字卷第150頁)到本院114年9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卷第21頁)前,都沒有依照本院指定之期限提出答辯狀,也沒有聲請調查證據,是均已失權,自應敘明。
四、準此,兩造於基準日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分別是:原告65萬7340元、被告1569萬8519元(原告誤載為1570萬7519元,於本案無影響),則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兩造間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25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暨原告請求利息部分則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就其中2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婚字576號卷第31頁送達證書)、其中230萬元自113年12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附表一:原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 (即積極財產)
原告之資產(基準日:113年06月17日)
編號
項目名稱
持分比率/出資額/出廠年月/股數
價額
(新台幣)
價額估算來源
1
股票:華新
(收盤價36.9)
3,000股
11萬07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2
股票:華航
(收盤價22.95)
3,000股
6萬885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3
股票:仁寶
(收盤價35.85)
1,000股
3萬585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4
股票:燿華
(收盤價35.85)
1,000股
3萬585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5
股票:兆赫
(收盤價21.05)
3,000股
6萬315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6
股票:康舒
(收盤價37.9)
1,000股
3萬79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7
股票:佑華
(收盤價21.2)
1,000股
2萬12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8
股票:凌巨
(收盤價15.25)
8,000股
12萬20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9
股票:全友
(收盤價23.95)
5,000股
11萬975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10
股票:力麗
(收盤價9.75)
2,000股
1萬95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11
股票:再生-KY
(收盤價7.53)
3,000股
2萬259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總計
65萬7340元


附表二:被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即積極財產)
被告之資產(基準日:113年06月17日)
編號
項目名稱
持分比率/出資額/出廠年月/股數
價額
(新台幣)
價額估算來源
1
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
1
1150萬
價額參考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房地於113年5月出售之實價登錄價格(婚字卷第146頁)
2
土地(地號:臺中市○○區○○段000號)
0.0107
3
土地(地號:臺中市○○區○○段000號)
1
4
車輛AUZ-****(廠牌:福斯)
出廠年101年
49萬50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5
車輛6Q-****(廠牌:中華)
出廠年91年
無價值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6
車輛AWQ-****(廠牌:國瑞)
出廠年106年
20萬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7
車輛LGT-****(廠牌:Honda)
出廠年111年
25萬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8
出資額(宇權工程有限公司)
出資額
50萬元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婚字卷第140頁)
9
股票:華航
(收盤價:22.95)
20,000股
45萬9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0
股票:統一證
(收盤價27.6)
1,000股
2萬76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1
股票:欣興
(收盤價184)
3,000股
55萬2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2
股票:立德
(收盤價21.7)
7,000股
15萬19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3
股票:聯合再生
(收盤價11.75)
4,000股
4萬7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4
股票:群益證
(收盤價24.3)
3,000股
7萬29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5
股票:百一
(收盤價12.5)
10,000股
12萬5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6
股票:高橋
(收盤價29)
2,000股
5萬8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7
股票:茂迪
(收盤價27.55)
8,000股
22萬04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8
股票:康舒
(收盤價37.9)
5,000股
18萬95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9
股票:力積電
(收盤價27.8)
1,000股
2萬78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
20
股票:保銳科
(收盤價27)
16,000股
43萬2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
21
股票:華研
(收盤價105.5)
3,000股
31萬65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
2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好事年年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保單價值準備金
3萬2999元
乙○○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婚字卷第172頁)
2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萬代福211(保單號碼:0000000000)
保單價值準備金
4萬0920元(原告誤載為4萬9920元,於本案無影響)
乙○○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婚字卷第172頁)


總計
1569萬8519元(原告誤載為1570萬7519元,於本案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