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財訴字第85號
原 告 OOO
王雪雅律師
被 告 OOO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
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之
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
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
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
非訟事件法俱未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
管轄權,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關於
管轄之規定,由
被告之
住所地法院
管轄。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之住所位於彰化縣○○市○○街000號乙情,有戶籍資料附卷為憑,
揆諸前揭法條,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有誤,
爰依職權
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