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8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
難認為合法。
二、
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沙鹿簡易庭所為之
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提出之民事上訴狀
未記載上訴理由,僅載稱「另狀補提上訴理由」,顯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而上訴人
迄今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之法定
期間補具
上訴理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71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