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小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695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民事
合議庭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
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
可參。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依
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復規定:「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2條項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對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69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其上訴狀僅記載:「……
爰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亦即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並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僅表示事後另行具狀補正之意,則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自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或本院,若未提出,法院毋庸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但原審仍於113年12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
可憑。
詎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逾越
上揭20日法定期間
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是上訴人既未補正提出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供法院審酌,本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經審核後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