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20號
原 告 盧詩婷即敬誠工程行
吳永貴
被 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調查,
爰裁定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另
兩造應於14日內具狀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繕本逕送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一、
被告就
系爭慈濟宮工程、公益路工程、天聖宮工程,給付原告之工程款各為何?證據各為何?
二、被告於114年1月22日匯付原告之新臺幣(下同)30萬元,究係給付系爭慈濟宮工程之工程款?或係給付系爭公益路工程、天聖宮工程各15萬元工程款?證據各為何?
三、原告有無完成本院卷第221至227頁原告製作之工程請款單
所載之工程內容?如有完工,工程有無瑕疵?如有瑕疵,被告有無通知原告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