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麒穎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郭芳碧即皇全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建字第17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1,9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2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