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43號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鉑林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34,916元(計算式:1,460,431+41,895+832,590=2,334,916,先位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定如
備位聲明第一項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