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0,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