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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簡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趙文俊即一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 上 訴人  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誌益  
訴訟代理人  許建東  
            潘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