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03號
抗 告 人 永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
聲請勝珈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勝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勝珈公司)明知積欠抗告人高達數千萬元貨款,且抗告人與勝珈公司有民事
訴訟繫屬,勝珈公司仍違法未通知抗告人,損害抗告人之權益,企圖致抗告人無法獲得清償,故如清算程序終結,顯然違背清算程序在於了結現物、清償
債權之法定要求,故
本件清算不宜終結,而有延展之必要,原裁定未見及此,僅以
聲請人並
非勝珈公司之
清算人而駁回展延清算之聲請,自應依法廢棄等語。
二、
經查,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並非勝珈公司之清算人,依法無聲請法院展期之權限,其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經本院民事司法事務官審核後認與前開規定不合,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符,亦無不當。至於抗告人主張其與勝珈公司另有訴訟繫屬,清算人違法未通知抗告人
云云,此屬清算人是否怠於職務之執行,若抗告人認有更換清算人必要,應依法另行處理,
而非本件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