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黃太郕
相 對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及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訴訟,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
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之證十)。另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核閱114年度保險字第32號卷宗
無訛。
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