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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世新(原名陳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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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88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4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目前生活困難, 經濟能力有限, 是聲請人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然聲請人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等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不足釋明其等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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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