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段修武
相 對 人 紀東融
謝時慶即永浩儀電工程行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10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相對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正勇」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政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